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充分调动我院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皖政办〔2017〕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院教职工、学生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通过执行学院工作任务或利用学院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1. 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 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
3. 软件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转让、许可及作价投资等方式。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的,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科技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须经专业机构评估,并按规定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七条 对于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由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对于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由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第九条 实施院外创办科技型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登记备案的院外科技型企业将享受学院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教师利用个人的学术成果和技术特长(包括个人出资部分)入股企业,经评估论证后,如涉及学院无形资产的应用,必须划拨适当比例的股权给学院,具体比例经协商报党委会或者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未经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院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引起纠纷、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申请批准,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教师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对教师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将实行公示制度。具体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具体实施按照相关职称评审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施“双向挂职制度”。筛选有市场前景、转化潜力的成果,鼓励师生带成果到企业挂职,提高成果稳定性与成熟度;围绕企业技术需求,开放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提供相应职位,吸引企业人员来院挂职,推动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的吻合度。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对科技成果的推广,经申请批准,可以给予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等方面工作量的减免。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以项目、成果转化、技术应用等为载体,柔性引进人才,吸收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参与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实现成果孵化、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六条 学院所扶持的教师、学生创办的企业,和以学院的科研成果所形成的企业以及含有beat体育365官网元素的合作企业,无论学院是否参股都应纳入学院产业管理和服务范围,使其成为学院重要人才培养基地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七条 加强科教融合,学院鼓励推动科技成果以出版专著、教材、讲义等形式转化为教育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手段,革新教学技术,提高教学效果。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鼓励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成果转化、转让收益中学院将按95%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剩余5%归学院所有。
第十九条 鼓励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教师创办科技型企业,如果需要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形成技术股权资产的,学院将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方式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将无形资产所形成的技术股权资产部分按95%比例授予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剩余5%归学院所有。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等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二十一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二条 区别对待转化与未转化的专利,将专利转化成效作为个人业绩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所转化、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教师个人的奖励,在股份、出资比例分红及转让时各种收益中给予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奖励,由获奖人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